甲 方:即“您”(商户)
乙 方: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
丙 方:山东巨彩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
本《综合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由以上三方于上海市徐汇区签订。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相关争议,否则,应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徐汇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综合支付业务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乙方、丙方与所有使用综合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户、企业用户等,即“您”)签订。
在接受本协议期之前,请您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进行本次注册操作的个人(您)应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您应当已经取得了甲方的合法授权,您的操作及行为代表甲方之真实意愿,即视为甲方的操作及行为。如您不符合上述要求应立即停止操作。
您通过网络页面以勾选形式确认、同意或注册后、或实际使用了乙方、丙方服务即表示三方已达成本协议。您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若您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应当立即停止后续操作,并与乙方、丙方及时取得联系,对于已经实际开展的三方合作,将予以暂停,已经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协议视为中止。本协议的签署时间以系统平台记录为准。
您同意,乙方、丙方有权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但应当通过本界面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若您在通知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与乙方、丙方展开合作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应当立即停止后续操作,并与乙方、丙方及时取得联系,对于已经实际开展的三方合作,将予以暂停,已经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协议视为中止。
甲方知悉,如甲乙丙三方已经签署本协议,但甲方在实际业务申请准入过程中,经乙方、丙方判断不满足准入条件的,则本协议自动中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选择开通特定项业务,但经乙方、丙方判断不满足开通特定项业务条件的,则乙方、丙方有权不为甲方开通该项业务且不视为乙方、丙方违约。
您确认乙方、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您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您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经签署长期有效。
(《综合支付业务服务协议》协议正文)
鉴于:
甲方为有综合支付服务的需求、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
乙、丙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专业从事银行卡收单及网络支付等综合支付业务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方声明:乙、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一条 释义
1. 综合支付服务:指甲方作为乙方、丙方的特约商户,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合银行卡收单支付及网络支付等多个支付渠道的支付服务产品。
2.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本协议特指乙、丙方)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本协议特指甲方)。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3. 收单机构:包括乙方和丙方。
4. 相关收单机构:负责提供银行卡收单支付(丙方)或网络支付(乙方)相关服务的收单机构。
5. 合作银行:为甲方开立银行账户且与乙、丙方合作的商业银行(具体银行以清单形式列出)。
6. 银行卡收单:指丙方按本协议银行卡收单条款约定,甲方作为丙方的实体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客户达成交易后,丙方作为收单机构为甲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7. 网络支付:指甲方基于与客户的交易约定,乙方按照本协议网络支付条款的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网络特约商户,依托互联网远程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或付款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8. 交易:指甲方经营的实体或网络特约商户依法进行的货物或服务贸易。
9. 甲方用户:指通过甲方经营的实体或网络特约商户购买甲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0. 持卡人: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通常为“甲方用户”。
11. 受理终端:是指布放在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用以与持卡人交互,实现甲方收款信息向丙方传输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受理终端机具、聚合码台牌、扫码枪等。
12. 调单: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经被清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时间内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本协议项下即乙、丙方,下同)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认消费,或进行责任划分。调单时限期满180天(即自交易发生之日起算180天),满足退单条件的交易,发卡机构可能退单。
13. 退单:指发卡机构或持卡人对原始交易有疑义,或对收单机构提交的请款类交易等有疑义,而向收单机构提出的拒绝付款。
14. 先行赔付:是指在约定的赔付时效内,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本协议特指乙、丙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由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支付机构对客户进行资金赔付的行为。
15. 异常交易:指甲方使用收单机构支付服务或在使用收单机构支付服务中所发生的以下任意一种交易或行为:
(1)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规避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和商户资质审核措施,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2)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甲方违反信息保密义务, 致使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泄露或产生泄露风险的;
(3)套现(积分): 甲方自身或与他人共谋,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积分);
(4)洗单:甲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甲方进行交易,假冒甲方的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5)盗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6)恶意倒闭:甲方接受持卡人(客户)银行卡(账户)支付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7)恶意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或商户未能有效管理甲方公众号,被持卡人利用进行恶意拒付的行为;
(8)经营不善:甲方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甲方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9)其他: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各发卡组织、各清算机构、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16. 监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乙、丙方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就本协议相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或非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17. T日:即交易发生日;T+1日,即交易发生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定义时间:目前分为6档,交易发生时间分别为3:00至次日3:00、5:00至次日5:00、6:00至次日6:00、7:00至次日7:00、9:00至次日9:00、12:00至次日12:00。以上均以中国北京时间为准。
18. D+0日:即自然日;D+1日,即交易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日;以上均以中国北京时间为准。
19. 收单机构损失:本协议项下指因甲方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给乙方或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异常交易产生的乙方或丙方向持卡人先行赔付、乙方或丙方受银联追偿性清算、监管机构处罚、发卡行退单等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通用条款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并遵守以下经营义务:
(1)甲方应制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在接受客户交易请求前与客户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向客户明确退货政策、客户投诉渠道以及异常交易处理流程。上述内容均应通过甲方经营实体或经营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告知客户;
(2)甲方收到成功收款信息后,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如甲方未能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及时退款并确保资金原路退回。
(3)甲方负责及时处理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瑕疵、网站信息或内容虚假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相关收单机构损失的,甲方应向损失方全额赔偿。
2. 甲方在向收单机构申请开通相关支付服务功能时,应向收单机构如实提供相关企业资质材料、品牌介绍信息、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收单机构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甲方应保证上述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承担因资料虚假、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甲方企业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对接人变更等,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收单机构,依据收单机构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如因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一经发现,相关收单机构有权随时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各项服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同意授权收单机构根据其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的要求向开户行提供甲方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流水等),并保证资料真实且合法。如因甲方提供不真实或不合法资料导致相关收单机构产生任何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若甲方在收单机构的商户控台上有多个管理员或操作员,甲方应保证每个管理员及操作员均为有效授权。若任何管理员或操作员出现的风险问题,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 甲方在商户控台或通过接口传输的支付信息,均为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收单机构仅凭支付指令提供服务,甲方应对该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所提供的支付指令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因甲方的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差错,由乙方承担责任。
6. 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收单机构提供的服务实施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欺诈、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行为,并应配合收单机构进行风险调查进行虚假交易。为防控交易风险,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收单机构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如:在合理期限前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收单机构有权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欺诈、非法融资、恐怖融资、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发生时,及时采取调查核实、随时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或调整用户支付限额、延迟结算等措施。
7.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客户名称、身份证件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内容、电子凭证、签购单或email签收回复(如有)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相关收单机构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相关收单机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
8. 若因异常交易导致相关收单机构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处罚或先行赔付等,甲方应当向损失方赔偿损失,同时损失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9. 甲方有权通过相关收单机构进行交易情况查询,在查询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可联系相关收单机构解决。若甲方对相关收单机构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相关收单机构书面提出,相关收单机构应在收到甲方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0. 甲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联、支付清算协会及国家或行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如《银联卡收单机构账户信息安全管理标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持卡人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CVV2等),不得代持卡人发出任何指令。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相关收单机构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11. 甲方应持续遵守银联发布的《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应承担支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因甲方违反《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约定而造成收单机构、银联或其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发生支付信息泄漏事件后,甲方应配合收单机构、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开展泄漏原因及范围调查。
13. 甲方不得对收单机构的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收单机构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14. 甲方不得把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收单机构结算。终止合作后,甲方应及时销毁收单机构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不得擅自利用或转交任何其他第三方。
15.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合理使用网络支付接口,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及交易类型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不得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需于甲方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保持一致。
16. 甲方需遵循乙方制定的网络支付接口风险管理措施,包括网络支付接口的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操作流程。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对网络支付接口实施包括限额控制在内等各项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17. 甲方保证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服务,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接口服务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涉赌、诈骗等行为;
(2)利用用户银行卡账户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交易行为;
(3)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户交易;
(4)甲方违反保密条款,将用户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5)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
(6)利用网络支付接口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销售法律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等;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8. 非经收单机构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或转委托。
19. 甲方同意配合收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银行、公安部门对交易的调查,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客户具体身份信息及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等。
20. 甲方不得将收单机构向其收取的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客户。
21. 甲方同意按监管规定,合法合规管理受理终端,例如不得擅自移机改变受理终端布放地址。
22. 甲方需及时向乙、丙方支付服务手续费,甲方逾期支付服务手续费或预存款项不足支付当期手续费的,经乙、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需按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未支付的,乙、丙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协议合作过程中,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丙方为其垫付资金的,乙、丙方有权从甲方后续待结算资金中进行等额扣划,甲方资金不足划扣的,甲方应在接到乙、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乙、丙方垫付的款项,甲方未及时返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未缴纳的,乙、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收单机构权利与义务
1. 收单机构为甲方提供国内商业银行的支付信息交换、资金结算及退款服务,完成相应付款或退款功能,收单机构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清算机构或银行合作情况调整所支持的银行卡,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2. 收单机构应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3. 收单机构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4. 收单机构有权为防控交易风险,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在提供支付服务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及交易验证,甲方有权配合提供交易验证要素,由于身份认证或交易验证不通过的,相关收单机构有权拒绝提供支付服务。
5. 相关收单机构发现或认为甲方存在异常交易的,相关收单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布放在甲方的受理终端与交易凭证、暂停或暂缓结算交易款、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相关收单机构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清算机构、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和各司法机关报告甲方的行为。因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给相关收单机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甲方待结算交易资金、甲方支付赔偿金等。
6. 乙方为甲方提供多功能的支付平台系统,包括网络传输加密通道,支付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7. 相关收单机构负责自身支付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8. 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以及网上交易明细、资金结算信息及退款信息查询服务。
9. 乙方为甲方及客户提供客户电话服务,负责解答甲方及其客户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中遇到的交易查询、数据对账、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乙方投诉受理电话:400-820-2819(投诉受理时间为工作日9:00-17:30)。
10. 相关收单机构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11. 如果发现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收单机构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若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相关收单机构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12. 收单机构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付款方信息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若收单机构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甲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收单机构有权对甲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如收单机构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情况,收单机构有权根据法规政策的要求立即向公安机关等相关司法机关报告。若收单机构发现甲方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黑名单内的,则收单机构有权经核实后于10日内予以清退。
13. 因以下情况相关收单机构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相关收单机构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1)相关收单机构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持卡人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持卡人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相关收单机构的事由致使相关收单机构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14. 相关收单机构有权根据银行、清算机构、监管机构要求或相关收单机构风险控制要求暂停或中止提供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银行网关、单笔或单日累计限额等。
15. 相关收单机构负责受理涉及其支付系统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收单机构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不承担责任,不承担甲方因违约所带来的任何损失,对甲方经营也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甲方应确保收单机构不因甲方的商业行为承受声誉损失、债务、索赔等,若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损失或风险。若因甲方的行为给收单机构造成任何损失,收单机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三.费用与结算
1. 因交易产生的所有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 开通支付账户:
甲方实体特约商户或网络特约商户的客户,通过受理终端向甲方支付的交易资金,相关收单机构扣除首页约定相应手续费后,按首页约定的结算周期,结算至甲方支付账户,待相关收单机构收到甲方发起的提现指令后,再将前述交易资金结算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 银行卡收单产品:甲方实体商户的客户,通过布放于甲方的受理终端向甲方支付的交易资金,丙方扣除首页约定相应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丙方就该项交易资金的收单义务完整履行完毕。
4. 银行卡收单结算规则:
(1)T+1日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丙方将T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T+1日结算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服务。未开通增值业务快速结算功能则银行卡收单结算规则默认为T+1日结算。
(2)D+0日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经丙方审核同意后,丙方将D+0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D+0日当日扣除D+0增值服务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服务。
(3)D+1日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经丙方审核同意后,丙方将D+0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D+0日次日扣除D+1增值服务手续费后自动结算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服务。
(4)自定义时间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经丙方审核同意后,丙方将自定义时间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次日(如同时选择D1日结算)扣除D1增值服务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或者于次工作日(如同时选择T+1日结算)结算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服务。具体结算时间以丙方系统配置为准。
(5)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商户,相关收单机构有权不向其提供上述服务。
(6)相关收单机构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或者银行、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交易限额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
5. 网络支付产品:甲方使用乙方网络支付接口发起支付指令,乙方按照甲方指令扣除首页约定相应手续费,按首页约定的结算周期,结算至甲方指定支付账户。
6. 网络支付取现规则:
(1)T+1日取现:乙方将T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T+1日扣除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网络支付取现或自动取现默认为T+1日结算。
(2)T日取现:乙方将T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T日当日扣除手续费后自动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
(3)D+0日取现:乙方于交易日D+0日当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将甲方当日交易成功的交易款项即时扣除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
(4)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商户,乙方有权不向其提供上述服务。
(5)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或者银行、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交易限额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
7. 分账结算周期: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向乙方传输的指令,直接将待结算资金部分划付至甲方的账户,部分划付至分账接受方(如:供应商、平台、个人等)的账户。划付结算周期以首页产品信息登记表记录为准。
8. 在本协议合作期间,若甲方绑定的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同意为甲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手续费用,则本协议约定的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及收取标准由乙方与其开户行之间另行约定。若其绑定的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仅同意承担部分手续费用,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收费标准以乙方平台配置为准)。若甲方的开户行停止为甲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手续费用,则乙方有权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若乙方未及时收取甲方的手续费用并不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的手续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及时补齐手续费用或乙方直接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中扣除应收取的手续费用。
9. 本协议下支付产品相关费用以协议首页产品信息登记表约定为准。
10. 所有通过和使用收单机构综合支付服务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四.调单规则
1. 甲方在收到相关收单机构的调单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收到调单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资料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等。
2. 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未能按照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单损失等),且相关收单机构有权从甲方次日或此后的交易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或要求甲方交纳调单金额相应款项等相应处理。
3. 为配合收单机构调单需求,甲方指定首页的相应联系人为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收单机构。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收单机构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相关收单机构以便甲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相关收单机构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方与相关收单机构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相关收单机构应及时提供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4. 调单联系人信息:
调单联系人方式同首页联系人。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收单机构。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相关收单机构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收单机构以便甲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相关收单机构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方与相关收单机构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相关收单机构应及时提供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五.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及保密条款
1.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是指各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属于另一方的商业、营销、技术或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技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个人金融信息、商业秘密、数据统计资料等)。
2. 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2)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 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3. 本协议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乙方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卡号、有效期、CVV2码等)、客户银行账户信息、支付账户信息属、交易数据信息等,该信息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
4. 各方为开展本协议约定之合作,需要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妥善保管依法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如发生该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客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5. 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不正当的利用上述保密信息。任何一方的此等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变更或解除后继续存续,直至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另一方保密信息公开为止。
六.反商业贿赂
(一) 商业贿赂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向收单机构或收单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 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 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4. 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5. 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6.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7. 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8. 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9. 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 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11. 为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13. 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基于商业礼仪、赠送的单次市场总价为5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2)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200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协议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3)经乙方法务内审部书面备案批准,乙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二) 协助义务
1. 若收单机构工作人员要求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并通过乙方设立的举报邮箱、举报信箱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经乙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甲方保密。对于甲方的协助,乙方将根据情况给予甲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乙方法务内审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法务内审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2. 乙方举报邮箱地址:audit@huifu.com;官网举报通道:公司官网(https://www.huifu.com)-相关链接-廉正举报;微信公众号举报通道:官方微信公众号(“汇付天下”)-汇联络-廉正举报。
(三) 其它
1. 本条款适用于甲、乙、丙三方的任何商业合作项目。
2. 本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30天前,如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壹年,仅限延续壹次。
七.协议终止和解除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可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2. 各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务的后续监管要求的配合,例如调单、拒付等发生在协议有效期间的业务中的异常交易,相关义务的履行。各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综合支付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内容执行。
3.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的或本协议下合作模式后继立法、监管规定影响无法继续开展的,收单机构有权终止协议且不视为违约。
八.违约责任
1. 各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一方违约后,任何一方均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一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 甲方违反本协议中关于甲方业务范围限定条款的,以及违反本协议甲方权利义务项下约定的任一项履约义务的,甲方需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乙、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给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资金的本金、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以及乙、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 若甲方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约定,收单机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收单机构有权停止与甲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收单机构有权对甲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并扣留协议总价款的30%但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金额作为甲方的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甲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甲方赔偿收单机构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2)收单机构法务内审部将在收单机构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收单机构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九.免责条款及后继立法
1. 任何一方或多方由于战争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法规变更、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收单机构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和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无法如约履行本协议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2. 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各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3. 乙方、丙方为独立的法人,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范围仅就其各自提供的服务为限,在任何情况下,二者不承担连带或担保责任,甲方对此表示无异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2.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条款
1. 按照本协议须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协议首页所约定的办公地址发送。如以邮件(包括但不限于挂号邮件方式)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于寄出后第五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且收发方在同一城市的,则于投送快递第二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但收发方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城市,则于投送快递后第五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发送传真的当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 如各方于本协议生效前签订过任何同类协议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往签订的同类协议终止。如本协议的约定与各方以往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三条 产品细则
一.银行卡收单产品
(一) 银行卡支付
1. 甲方应积极配合收单机构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或条码支付受理标识,不得将该受理标识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2. 持卡人提出符合交易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甲方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
3. 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根据银行要求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发货凭证及收单机构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如因甲方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 若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发卡行、收单机构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相关收单机构或发卡行行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 甲方应遵循银联的相关操作规范,并按照下述《操作指南》受理银行卡,甲方未按操作规范受理银行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并按照联网受理终端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作:
a) 验卡:持卡人出示的银联卡应完好无损,签名条已预留签名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b) 核对卡号:联网受理终端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联卡卡号应与银联卡面卡号一致。
c) 核对签名: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银行卡背面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可拒绝受理。
d) 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
(2)交易单据:
a)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本协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甲方进行的银联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单据必须向相关收单机构提供;
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甲方、相关收单机构和持卡人各留存一份。甲方将存根联从交易日起,至少保留24个月;
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联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
b) 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相关收单机构有权中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3)银联卡没收处理:
a) 甲方受理银联卡出现下列情况时,有责任没收银联卡:
i联网受理终端显示为应没收的银联卡;
ii止付名单或收单机构及入网成员机构向甲方指示(如申请授权时)必须收回的银联卡。
b) 银联卡已经没收,甲方必须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收单机构处理。
(二) 条码支付
1. 条码支付产品内嵌于甲方银行卡收单产品中,包括付款扫码: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方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收款方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相关收单机构依据甲方应用场景的需求予以开通相应功能。
2. 相关收单机构有权依据自身或清算机构或合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条码支付的费率及单笔、单日限额等进行调整。
3. 对于发卡行或清算机构的合理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等)的交易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二.网络支付产品
(一) 银行卡支付:甲方及甲方用户可使用银行卡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支付,乙、丙方将从其银行卡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通过各项功能接口完成支付指令。
(二) 协议支付:甲方自然人用户通过乙方提供系统接口发起协议支付指令,乙方经授权从用户指定的本人银行借记卡中扣除用户指定金额。用户首次发起协议支付时,乙方或其合作机构将通过身份证号、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验证。银行卡绑定验证通过后,用户发起支付指令时按照乙方要求的验证方式确认后即可完成支付。因甲方或甲方用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网联规则或甲乙双方约定使用协议支付功能导致的合法持卡人或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及甲方用户对其所绑定的银行账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承担妥善保护义务,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信息泄露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及其用户自行承担
(三) 条码支付:指相关收单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受甲方委托实现甲方作为特约商户经营进行的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付款扫码: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方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收款方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相关收单机构有权依据自身或清算机构或合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条码支付的费率及单笔、单日限额等进行调整。小程序支付:甲方用户在移动手机端甲方微信小程序中,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唤起甲方用户微信钱包进行支付。APP唤醒支付:甲方用户在移动手机端使用甲方APP过程中,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唤起手机上乙方合作机构APP(或网页版)支付界面进行支付。公众号支付/服务窗支付:甲方用户通过甲方公众号的支付页面或支付宝服务窗发起支付指令,由乙方提供接口连接乙方合作机构后台完成支付。
(四) 取现:甲方可将支付账户记录的余额结算资金转出至经乙方身份核验绑定的同名银行卡账户(本协议项下仅限借记卡),该银行卡账户应为甲方合法持有。
1. 甲方应妥善保存银行卡账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自行承担因自身对账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 甲方开通取现功能的,同时支持自动取现。即无需甲方手动发起指令,乙方即根据甲方选择的取现周期进行资金结算。
3. 如甲方存在下述情形的,乙、丙方有权拒绝提供T日或D+0日取现服务:
(1)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不满90日的;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
(五) 分账: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向乙方传输的指令,凭支付账户余额资金,直接将待结算资金部分划付至甲方的账户,部分划付至分账接受方(如:供应商、平台、个人等)的账户。
1. 本协议下,甲方凭甲方合作机构(一般是指向乙方推荐甲方成为特约商户的外包服务商)开发的业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向乙方支付系统发送向与甲方存在业务往来的指定收款方付款的分账指令,乙方按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2. 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分账功能时,通过业务系统提交资质材料、电子支付及交易等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向支付清算机构提供交易所必需的必要信息,
3. 本协议下甲方通过业务系统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交易信息及向乙方提供服务有关的资料等均视为甲方发出,甲方应对此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4. 本协议项下,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付款指示,且每笔分账申请只能对应一次成功的支付指令。甲方使用乙方的分账功能时,应确保自身通过业务系统发出的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客户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等因素造成的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 甲方承诺对所提供的收款方的账户信息及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错误、重复、确实等)导致的延迟或错误入账的风险责任。
6. 甲方应保证提交的分账指令基于甲方与收款方存在完整、合法、真实的分账款交易合同,分账指令为基于此交易背景发起的支付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行提供相关收付款人的交易合同,对于不具备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不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方面的要求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不予以执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类交易造成的乙方损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偿。
7. 乙方仅为甲方与收款方之间提供特定用途的资金分账功能,甲方与收款方之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商务纠纷由甲方及其收款方自行解决。
8. 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分账款项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分账功能从事公款私存、套取现金、替代性汇款、贪污贿赂、逃税、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9. 甲方承诺通过乙方分账功能支付的分账款项仅限于以下用途:
销售返利/返佣、劳务费/稿酬
10. 甲方应配合乙方反洗钱工作,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证明付款用途真实、合法的相关材料。
11. 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何行为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1)利用乙方分账功能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活动的;
(2)诋毁或损害乙方分账系统声誉的;
(3)分账款项的真实用途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用途不符的;
12. 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的风险评估及交易管理需要,对甲方的分账比例和分账接收方数量进行限制和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及自身需要调整分账功能并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同时有权基于风控管理要求,审核甲方使用分账功能的合法合规性,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核实资料。
13. 甲方承诺,本协议合作下,乙方有权根据风控政策配置甲方的分账比例区间,如发生甲方分账比例与乙方风控配置的分账比例区间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风控调查、出具合理性说明等,且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额度、延迟结算、暂停支付服务等。
14. 甲方确认,在使用分账功能时,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甲方自行承担该义务。
15. 甲方确认,乙方只是执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的资金划付和扣划指令,无义务向甲方核实该划付和扣划指令的合法有效性,也无义务向分账接收方验证该划付和扣划指令的有效性。若因甲方使用分账功能导致甲方或分账接收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和分账接收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16. 因甲方违反本条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转账:甲方委托乙方将支付账户中的款项转至收款方开立在乙方的支付账户。使用转账服务是基于甲方对收款方的充分了解(包括收款方的真实身份及收款方支付账号及其他必要信息) 转账最高额度以控制配置为准。
1. 业务流程:(1)充值。甲方应在提交转账指令前完成对甲方支付账户的充值,将足额的转账款项及转账手续费及时划至甲方支付账户,否则乙方对甲方的转账指令不予处理。(2)提交转账指令。甲方向乙方提交符合规范的转账指令(该指令的提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传输、纸质文件授权等),转账指令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方面的要求。(3)付款。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符合规范的转账指令后,于当日将转账资金从甲方支付账户划出至甲方指定收款方的支付账户。甲方应保证提交的转账指令基于甲方与收款方存在完整、合法、真实的收付款交易合同,转账指令为基于此交易背景发起的支付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行提供相关收付款人的交易合同,对于不具备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不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方面的要求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不予以执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类交易造成的乙方损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偿。
1.甲方使用乙方的转账服务时,应确保自身通过平台发出的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承诺对所提供的收款方的账户信息及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错误、重复、确实等)导致的延迟或错误入账的风险责任。
3. 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转账款项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转账系统从事公款私存、套取现金、替代性汇款、贪污贿赂、逃税、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3.(七)若发卡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发卡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发卡行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卡行或清算机构的合理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等)的交易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依据本协议确定的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支付账户
一.支付账户的开立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1.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提供企业资质、品牌介绍、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2. 甲方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如因资料存在虚假、不准确、遗漏而造成乙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处罚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对接人等,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3. 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甲方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并留存相应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和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支付账户。
4. 甲方知悉,如甲方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并且不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的条件要求,乙方不为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支付账户,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明细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待结算金额。该金额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
2.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3. 鉴于支付账户与客户在甲方网站注册的账户绑定,甲方及甲方用户应妥善保管其网站注册账户及密码,并自行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4.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5.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三.规范使用支付账户承诺
为配合乙方贯彻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反犯罪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优化商户服务,现基于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同意如下事项:
1. 同意并确认系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单位账户,并保证向乙方提交的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规,且开户文件所属人与开户申请人保持一致。
2.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单位账户仅供甲方在双方协议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有其他变相买卖单位账户的行为。如有违反,导致甲方被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买卖单位账户、冒名开户等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年内暂停甲方所有业务,并不再为甲方开立新账户。惩戒期满后,甲方如需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使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其他资质材料。
3. 甲方应提高账户的合规使用意识,并配合乙方做好账户审核、动态符合、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如遇账户变更、撤销或其他行政性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4. 甲方将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秉持合法经营、合规使用的原则,始终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甲方愿意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发生交易风险时,同意乙方对甲方采取控制账户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